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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镇江扬中市发生一起溺水事故。一名17岁的少年和小伙伴在当地一处港闸站的河道内游泳,结果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家属在悲痛之余,将港闸站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认为管理单位的“失责”造成了儿子死亡。近期,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17岁的小李和另外两名小伙伴一起从楼梯下到港闸站河道旁,脱掉衣服后下了河。没多久,另外两名小伙伴顺利游到对岸,小李由于体力不支顺着水流方向漂至下游,一番挣扎后不见了踪影。两名小伙伴立即找人来帮忙,可为时已晚,找到小李时他已经没有了心跳。
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柯巍介绍,李某系某专业技术学校派至扬中某企业学习的在校学生。李某父母认为,闸站的管理单位在危险区域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及封闭护栏,且在未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开闸放水,造成受害人溺水身亡。
事后,小李父母要求港闸站的管理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总计89万多元。
柯巍副主任表示,李某虽未成年,但是已满17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闸站在事发当日10时开闸,李某游泳时,闸站已经处在开闸放水之中,事发水域两岸均设有包含禁止游泳、禁止戏水在内的警示标志及围栏。警示标志虽有褪色,但不影响警示功能。
同时,根据《水闸工程管理规程》,管理单位在闸门启闭前,对事发水域有安全警示义务;在开闸放水期间,无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示的义务。且出事的水域并不是供游泳的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
据了解,李某以及两名同学系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外出游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管理单位对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
法院在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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