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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为助力社会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基金保障支撑作用,促进稳保就业,近日,滨州市印发《关于做好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指出,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据测算,从5月至12月底,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将惠及我市约1.8万户企业,为参保单位减负约9100万元。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加强运行分析、抓好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确保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两项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来源:滨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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